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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与解除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5访问次数: 字号:[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   关于合同的变更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增加或换名的变更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买受人减少当事人同意的原则上不受限制。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的变更仍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离婚协议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申请注销备案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离婚协议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   合同签订后未满三个月发生特殊情形的。

  (三)因房屋质量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质量监督部门或房屋安全部门出具认定书或鉴定书的。

  (四)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新换购商品房幢号户室已经确定,并只能由退房人购买。

  (五)因出国留学、定居或工作调离本地的,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购房者因自身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的,须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重症诊断证明。

  (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下列合同一般不予注销合同备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满一年以上的。

  (二)商品房已经竣工交付的。

  (三)利用合同解除进行投机炒作的。

      (四)已办理完初始登记的商品房。

  四、退房房源处理程序

  (一)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统一在南通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30天,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价格、申购时间、申购地点、公开销售方式、开发企业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电话等。退房后重新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当期预售申报价。

  (二)意向购房者须在规定申购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公布的申购地点进行申购,申购人数超过两人的,开发企业应按照抽签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销售。

  (三)网上公示的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申购。凡出现此行为遭投诉一经查实的,将对该房源设置网上禁售措施,待6个月后重新进行公示销售。

  五、拆迁安置房的合同变更仍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拆迁户购买低价位商品房家庭共同使用人名字变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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