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24-0088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房组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推进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跨区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
索引号: 234/2024-0088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房组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推进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跨区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推进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跨区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群众对多样化住房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以市场化为主、跨区域选择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加快征收(搬迁)安置速度,缩短被征收(搬迁)人在外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搬迁)人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跨区安置范围

打通不同县(市、区)之间安置通道,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域范围内实现通兑通用。

三、跨区安置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对房票跨区使用的思想认识,加大房票跨区使用政策的解释宣传和推进力度,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

(二)列入安置计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从年度征收(搬迁)计划中列入一定比例的房票跨区安置项目,确定可跨区使用房票的数量,制定房票跨区使用细则。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房票结算专款专用的银行账号,及时将开出房票所对应的款项汇入房票结算专款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地及时兑付房票资金,做好房票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结算效能的考核。

(四)明确奖励标准。对跨区域使用房票给予奖补,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使用的,按照房票票面值的10%给予奖补;7至12个月内使用的,按照房票票面值的5%给予奖补;1年后再使用的,按房票票面值兑付,不再给予奖补。房票使用地为主城区(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下同)的,由市本级与使用地政府按照4:6比例承担,由使用地政府先行支付,市本级承担部分列入年度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结算事项;房票使用地为主城区以外县(市、区)的,全部由使用地政府承担。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部分,不重复享受当地各类购房奖补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五)落实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使用房票跨区团购住房提供额外优惠。提高房票利用效率,被征收(搬迁)群众另有住房且满足居住需求的,可允许其持有的房票交易1次。

(六)严格房源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源超市,按照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可售商品住房房源,会同房源所在地住建部门组织入库企业和房源的审核工作。入库房源为现房的,须具备办证条件;入库房源为期房的,须主体结构封顶,满足一年内交付条件,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对入库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企业经营状况异常、存在涉法涉诉等情形的,及时移出房源库,确保入库房源风险可控。

(七)建立结算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开发建设全市域房票跨区安置结算平台,实现房源网上发布、群众网上申请、部门网上审核、板块间网上结算等功能。

(八)提升服务效能。房票持有人通过跨区选房平台选择意向房源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票开具地于10个工作日内对房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开发企业提交兑付申请后,房票开具地于30个工作日内将房票对应款项汇入开发企业账户(期房兑付资金应汇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交付前不得提取使用)。

四、其他事项

使用房票跨区购房的,购房款应当大于房票票面值;房票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附属阁楼)及配套的阁楼、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位,不得购买其他性质房产;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后未经房票出具部门批准不得撤销,不得办理退房手续。

南通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2024年6月21日

2024.06.21关于推进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房票跨区安置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