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4/2019-00805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234/2019-00805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通住建发〔2019〕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的管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南通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5日
南通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
承租人变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国有直管居住公房的管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直管居住公房,指南通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管理的国有居住房屋。
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取得《南通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变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拥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承租人变更:
(一)原承租人死亡,其配偶或年满18周岁的子女(含养子女,以下同)要求继续承租房屋的;
(二)经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明确对房屋享有承租权的一方;
(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对房屋享有承租权的一方;
(四)原承租人夫妻双方自愿将房屋承租权变更至一名直系亲属的。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一)中情形的,原承租人配偶或其在本市区具有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或多名子女经协商一致确定由其中一名子女享受房屋承租权的,可变更至该人名下。原承租人配偶优先于子女享有承租权。申请人申请承租人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承租人户口注销证明;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四)原《南通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
(五)原承租人配偶和全部子女及配偶现场签署确定由其中一名子女享受房屋承租权的具结声明书,或者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具结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二)、(三)情形享有承租权的一方,申请承租人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原《南通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四)情形的原承租人,申请承租人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承租人夫妻双方自愿将房屋承租权变更至一名直系亲属的申请;
(二)原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三)被指定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原《南通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
(六)原承租人有多名子女的,全部子女及配偶现场签署同意变更承租权的具结声明书,或者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该具结声明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人变更:
(一)原《南通市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遗失且未按要求提供经媒体公告的遗失声明的;
(二)对房屋承租权有争议,或原承租人的多名子女未能协议确定其中符合承租条件的一名人员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未结清的;
(四)承租的房屋已经纳入征收、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范围的;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房屋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理解的,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