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4/2022-0059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2〕1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做好市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234/2022-00594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2〕1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做好市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做好市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住建房〔2022〕101号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开发企业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影响工程质量,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现就市区商品房交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为急需交付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服务时限,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二、已领取预售许可证并已销售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可按项目封控、管控天数加60日顺延(封控、管控天数以项目所在地实际发生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和购房人充分沟通,并将延期交付的情况提前书面告知买受人。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未销售、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调整交付时间,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疫情管控要求,积极推行分批交付、预约交房等方式,控制现场人数,严禁人员聚集。同一期采取分批交付的,可在30日内分批分时段完成,实际交付时间统一以各批次交付首日为准。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