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21-0216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住建房〔2021〕285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234/2021-0216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住建房〔2021〕285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6: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开发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源发布主体管理

(一)依法办理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二)加强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获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门店或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三)加强平台主体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应当要求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平台用户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平台用户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经纪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查看委托出售(租)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权利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加强房源发布管理。通过“南通市房地产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承接经纪业务后,可依委托事项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房源信息核验。完成核验后,应当实名在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一致,其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包含房源核验码(二维码)和核验信息编号,并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租)或取消委托、委托到期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从各类渠道撤除。

三、房源信息核验和发布程序

(一)房源核验。房源核验是指将申请人申报的核验事项基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信息进行比对,最终显示核验结果的行为。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的,权利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线上提交出售(租)房屋的书面委托、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身份证明申请房源核验。通过手机移动平台进行房源核验的,权利人登录“通房e办”微信小程序进行房源核验。

房源核验内容如下:

1.反馈不动产的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核验权利人信息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一致;

2.核实不动产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备案、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文件登记(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等)、查封登记、居住权登记等信息;

3.其他需要核验事项。

(二)核验结果告知。房源核验完成后,权利人可以由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综合管理平台”查询,也可通过短信的方式获取核验结果。房源核验未通过或权利人对核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申请结果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房源信息发布及更新。权利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前,必须进行房源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源核验码(二维码)、核验信息编号、所在区域、小区名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抵押状态、租赁备案情况、拟售(租)价格、房屋现状实景照片、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办经纪人等。已发布的房源信息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当事人应当及时更新。

(四)房源信息撤除。房源发布后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当事人应及时将已发布的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1.挂牌房源已出售的;

2.权利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委托期满或取消委托的;

3.权利人申报事项基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存量房合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除的情形。

四、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一)完善平台网页功能。网络信息平台要完善网页功能,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不同机构发布同一房源的合并显示功能。加强实名制管理,确保平台上信息发布机构及人员与房源信息中记载的一致。网页首页醒目位置应公布虚假房源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链接,并在房源展示页面醒目位置链接房地产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平台,便于购房人(承租人)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审核管理房源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通过“核验信息编号”验证申请人提供房源核验码(二维码)的真实性。发布房源信息时,应严格执行同步展示房源核验码(二维码)和核验信息编号的要求。

(三)建立平台准入机制。网络信息平台应建立平台准入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限制或取消其房源发布权限。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或被列入房地产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平台“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市住建局牵头完善“存量房综合管理平台”功能,方便当事人、机构和从业人员核验房源和验证核验信息编号;市网信办牵头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平台网页功能,按照要求审核管理房源信息、建立主体准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进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日常联合执法过程中,将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查处;市住建局、市网信办负责对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责任、发布虚假房源的违规行为进行约谈告诫、责令整改、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曝光。

(三)强化信用惩戒机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房源信息发布“黑名单”,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暂停房源核验权限、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媒体曝光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对屡次发布虚假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惩戒。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设3个月过渡期,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负责在2022年4月1日前清理下架所有没有房源核验码(二维码)和核验信息编号的房源信息。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