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4/2023-00039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2〕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阶段性调整商品住房预售面积要求的通知 |
索引号: | 234/2023-00039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2〕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阶段性调整商品住房预售面积要求的通知 |
关于阶段性调整商品住房预售面积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稳经济、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支持房地产企业“以销定产”,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主城区(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阶段性调整商品房预售面积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阶段性放宽商品住房预售面积要求。期间分期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首期申请预售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后续批次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