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5: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7日

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助力我市开展“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目标

探索在信用承诺制基础上,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序实施“拿地即开工”“施工许可一证办理”“豁免审图”“工程安监质监手续后置”等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健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项目建设审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工程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改革举措

(一)拿地即开工

对确定实施、基本条件具备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并出具相关承诺,经项目所属街道(开发园区)或属地政府书面认可后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此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时间,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模拟正式审批过程,出具与正式审批要素相对应相衔接的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审意见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待项目用地完成出让手续并达到法定条件后,以预审意见转换相关正式批文,项目即可开工。

(二)施工许可实行“一证”办理

建设项目桩基工程具备先行施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办理项目的施工许可,以保障桩基建设和其他部分图纸设计同时进行。施工过程中面积、造价、参建单位、人员信息的发生变化的,均在电子施工许可证附页上记录,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后续工程不再另行发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以及桩基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可不再提供规划许可证和桩基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具备桩基施工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做出依据桩基设计文件设计上部建筑,且不改变桩基设计等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承诺。

(三)豁免审图

缩小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面清单制,清单以外的项目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作出保证设计质量的承诺,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及审图合格证明;清单以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四)工程质监安监手续后置

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质量安全措施审核,调整为施工许可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取消质量监督报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审查环节不再实施工程安全措施查验,作为审批承诺事项,由安监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日常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对积极推进改革、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未落实改革要求的,严肃追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或办理规则,加强支持服务,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相关模块调整,以利于我市改革举措落实。各级纪委监委要围绕改革落实情况,强化效能监督,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容错机制。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通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中实行容错免责机制,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敢试敢闯的良好氛围。通过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尽快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力强的承诺制改革项目。

(三)改革协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与代办制、“互联网+政务服务”、“3550”改革等相互衔接,增强改革整体效应。加快数字化施工图共享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配套功能平台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数据集成共享。

(四)审管联动。对于实行承诺制的项目,审批部门须明确事前告知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规范条件和标准,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好项目信息共享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准备开工前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接到报备后,监管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备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如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和强制性条文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并及时提请审批部门撤销施工许可。

(五)信用管理。监管部门通过市、区两级统一信用信息归集平台报送具体信息资料,并在建筑市场监管网站、信用南通网站对外公示;严格落实对法人、主要项目负责人等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部门披露的失信信息,限制失信建设主体三年内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

四、其他事项

依照本意见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或撤回相关许可:

1.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等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3.被许可人通过虚假承诺、违反承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4.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附件:

1.“拿地即开工”办理规则

2.施工许可分阶段核发办理规则

3.建设项目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4.建设项目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承诺书

5.保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承诺书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