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423号建议办理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孙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房产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向好,同时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较快发展,但也出现了购房人信息泄露、购房后推销电话不断等新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我局会同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措施,保护房地产领域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问题

(一)从业人员责任意识薄弱。房地产领域信息泄露的源头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部分企业人员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将商业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不愿履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甚至借助漏洞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违规收集、使用和转卖。

(二)违法违规处罚难度较大。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渐趋完善,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但实际工作中,监管力量有限、执法难以到位。同时,信息泄露来源不易确认,也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信息犯罪增加了难度,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三)信息掌握部门存在失职。掌握海量房地产领域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个别有意或无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失职行为,如岗位人员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网站公示缺乏必要信息保护等。

(四)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部分群体在房地产领域消费过程中缺乏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如有关个人信息的资料保管不慎、问卷调查随意填写等,往往在不经意间泄露了个人信息。

二、工作开展及推进成效

(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为保护房地产领域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市多次开展了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在房产领域内共查处违法案件10多件,其中移送公安2件。《利用专业通讯软件获取个人信息,推送商业广告行为的认定——江苏省南通市查处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入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著的《市场监管执法稽查疑难案例评析》。

(二)实行信用记分管理。制定出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存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有效投诉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并对信用等级较差的机构实施联合惩戒,视情采取重点监管、停止网签、违规公示等措施处理。

(三)加强行为规范引导。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领取预售许可前的提前约谈制度,对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提前约谈,要求规范销售行为,加强内部人员行为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护工作。同时,通过开展座谈会、行业培训等形式,加强房地产领域行业主体法制宣传和行为引导。

三、下一步工作

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研究采纳您的建议,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做好房地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强化行业主体监管。继续加强对房地产领域行业主体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机构经营行为,指导企业完善保密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提前约谈机制、信用评级管理机制的作用,将信用记分机制运用到个人信用管理,持续整顿、规范行业主体经营行为,明确公民房产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达到一定信息数量、构成情节严重的,将达到入罪标准,追究刑责。

(二)强化综合整治力度。锁定房地产领域企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行业和领域,提高监管和整治的针对性,精准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通过加强与各监管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规范行业秩序。对房地产领域企业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重拳打击高压态势,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海量信息严格管控。对掌握房地产领域海量信息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岗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从思想上提升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敏感度,严格履行公民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保密职责,不得存在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行为。同时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示制度,率先而为,加强对公民财产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四)强化防范意识引导。一方面,落实信息收集方的信息保护责任,要求房地产领域企业加强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管理,通过在提前约谈记录中明确购房登记客户信息保护要求、在购房协议中增设个人信息保密条款等方式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实行工作人员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一定的防泄密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公民信息保护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事前防范力度,提高个人信息控制和保护能力。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