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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字体:[ ]

时间:2023年3月1日上午9时

主题:《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地点:市新闻发布中心(图书馆大楼6楼)

发布人:

王开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思健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缪小娟 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严尚军 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

缪世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周海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处长

主持人:张栩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图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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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栩龙: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并自今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条例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思健、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缪小娟、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严尚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缪世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处长周海云为大家解读《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并回答在场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开亮介绍下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王开亮:

大家上午好!首先借此机会,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媒体记者、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大家作介绍。

一是《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房屋安全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大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的结构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老化;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屋产权多元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拆改以及人为损坏或维护不足,导致房屋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从我市情况来看,城镇房屋共有35万多栋,面积超过3.5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之前建成的比例超过27%。目前不少房屋服役已近30年,已经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尤其是近年来各地房屋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效力层级不高、管理制度落后、调整范围较窄,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确定为2022年的立法正式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历经立项、起草、修改、审议、报批等程序,终于出台并付诸实施。《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化解实践中面临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职权交叉、权责不清等困难,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推入法治化轨道,更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总体考虑。房屋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环节多、范围广、内容复杂,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条例》循因施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房屋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一作了制度安排,有些是对我市已有做法的固化,有些是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还有些是结合南通实际探索的举措。

三是主要内容。《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1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是明确了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城市房屋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由于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另有规定,所以《条例》不再对其统一规制,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此外,“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在监管方式、处置模式、管理体系以及上位法依据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没有作为本次立法调整对象,而是在《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作了指引性规定。二是明确了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条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学习借鉴苏州等房屋安全管理经验,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房屋安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二)加强房屋使用安全。一是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本着“谁所有、谁负责”的所有权基本要义,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其次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况,规定由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承担安全责任。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包括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二是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房屋装饰装修是实践中危害房屋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本条例的重要调整内容。通过广泛调研、反复研究、充分论证,采取了“禁止+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对于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作了宣示性规定;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创新设定了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及其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对于“双三”标准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是明确了装饰装修的行为规范和监管模式。目前,现实中存在着业主不清楚装修规定、施工单位野蛮作业、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职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清等问题,因此,《条例》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系列要求,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完工后应当验收合格等。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对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和阻碍巡查的,按照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行为并报告等。

(三)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一是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制度模式作了授权性规定。目前房屋安全鉴定机制,无论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能力水平等方面,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纷繁复杂的现实变化,《条例》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同时授权制定具体办法,为有效实施管理活动提供依据。二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各种情形。如房屋出现明显异常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坏的、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改变原规划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等几类实践中亟待加强管控的情形。同时设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的职责;规定了工程建设中对周边房屋安全的监测和鉴定的要求。三是加强了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规制。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治理的“闸口”,因此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

(四)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一是理顺了危险房屋治理的程序机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二是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的义务和要求。《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未采取治理措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对危房实施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实现对危房治理监管全覆盖。三是规定了危房治理的应急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当危房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包括控制水电气、划定警示区、利用相邻建筑物、组织人员撤离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和近年来我市的立法惯例,《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对于上位法律法规已经有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表述,因此《条例》中规定的都是针对前文规定的义务和禁止性规范而创设的行政处罚。如对未取得房屋结构变动许可、未办理登记、拒不委托鉴定、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及怠于治理危房等行为,规定了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此外,结合我市作为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内容解读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张栩龙:

感谢王局长的介绍!接下来,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有问题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提问的时候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扬子晚报记者:

《条例》中规定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有关要求,针对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有什么区别?

周海云:

首先,不管是住宅还是非住宅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均应当依法办理。其次,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在是否办理行政许可上有所区别。住宅装饰装修和目前“双三”标准以下(即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而“双三”标准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最后,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楼面结构变动许可。

现代快报记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哪些禁止行为?

周海云:

除了《条例》中已明确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使用荷载外,还有:一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二是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是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此外,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等等。

新华日报记者:

如果我们发现了违法违规的装饰装修活动,要怎么反映?

周海云:

物业服务人在巡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如发现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活动,可以及时反馈物业服务人,或者直接报告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

南通日报记者:

如果我怀疑自己的房屋有安全隐患要怎么办?

周海云: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也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房屋涉及多产权人的可以由产权人共同申请。

经鉴定没有安全隐患的,可继续使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使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张栩龙: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安排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相关部门的同志进一步交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