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0 17:05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方针、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真实有效。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 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 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网上咨询、政策问答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与备案。
第七条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在网上发布。
第八条在相关网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我局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处室(单位)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离职人员应签订离职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