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解读《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来源: 南通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8-08-24 字体:[ ]

近期,市房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将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专项行动的主要参加部门

市房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建设局、市工商局、物价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银监局、开发区房管局、公积金等。

二、整治对象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在建在售楼盘、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期房信息,炒卖期房、“房号”及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捆绑搭售、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附加条件,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通过“毛胚改装修”、“增加装修项目”、“抬高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配套设施价格”、“分销代理”、“工程款抵扣房”、“员工福利房”等方式抬高商品住房价格。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首付款未开正式税务发票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1日8月10日)。对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专项行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开通专项行动举报邮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二)检查整改(8月11日—12月31日)。部门联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帐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各单位对检查情况及时汇总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对偷税漏税、违规收费的,移交税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三)总结督查(12月1日—12月31日)。全面归纳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部门于12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与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并报市房管局,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联合查处机制。由房管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司法、建设、工商、物价、城管、审批、税务、银监、公积金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