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4-08 09: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制定目的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试行。

二、适用范围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分公司。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7章,32条,另附评价标准、基础信息申报表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评分,第四章异议申请和处理,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六章信用信息披露及使用,第七章附则。

(一)信用信息的采集

1.采集原则:坚持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2.采集渠道:包括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和社会提供等。

3.采集内容: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1)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从业经历及专业培训凭证等信息;党组织成立情况和在册党员信息;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2)良好信息主要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国家、省、市行业协会的表彰。

(3)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信息;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二)信用信息的认定

1.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1)每年1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完成基础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分别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2)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新发或者变更的,应当在信息产生15日内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新发或者变更的,应当同时在信息产生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外阜物业服务企业首次进入南通市场的,应在南通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或首次承接项目所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及时纳入信用管理。

2.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当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

(1)良好信息申报表;

(2)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3.不良信息由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通过信访投诉、媒体曝光、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渠道采集和认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每年1月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前一年度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补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补报信息)的认定。

(三)信用信息的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实行加、减分制,评定起始分值为100分。年度评分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一年度重新评分。分类标准如下:

1.白名单:填报完成基础信息,且达到起始分值的;

2.红名单:填报完成基础信息,且通过良好信息加分达到起始分值以上的;

3.黑名单:未完成基础信息填报,或完成基础信息填报但因发生《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列举的行为被扣分未达到起始分值的。

(四)异议申请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对已认定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在7日内向认定信息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15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五)信用等级的评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对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评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具体分级分类标准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

(1)进入年度信用红名单,综合评分列红名单企业总数前10%(含)的评定为AAAAA级,列前10%—25%(含)的评定为AAAA级,列前25%—50%(含)的评定为AAA级,其他红名单企业评定为AA级。

(2)进入年度信用白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评定为A级。

(3)进入年度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2.物业项目负责人

(1)进入年度信用红名单,综合评分列红名单项目负责人总数前10%的评定为AAAAA级,列前10%—25%的评定为AAAA级,列前25%—50%的评定为AAA级,其他红名单项目负责人评定为AA级。

(2)进入年度信用白名单,综合评分为100分的物业项目负责人,评定为A级。

(3)进入年度信用黑名单的物业项目负责人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六)信用信息披露及使用

1.结果运用:

(1)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可以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2)物业服务企业被采集严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挂钩,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分应不低于10分,不高于20分。具体评标评审的评分项目和评分办法、分值等,以招标人招标文件为准。

2.动态监管:

(1)企业减分累计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 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

(2)企业减分累计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评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 15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企业减分累计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至下个评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3.差别监管:

(1)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媒体推介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对于未获得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将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限制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创优等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