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违规海砂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1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印发<关于建立治理违规海砂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54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建筑工地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25号)、《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砂监管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纪要〔2018〕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违规海砂防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创新监管方法,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健康有序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违规海砂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产单位直接责任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原材料购销台账、砂使用台账和混凝土出厂台账,并配备砂氯离子含量检测设备,对进场砂逐批检验,进货量较大时,以600t为一验收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各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还应配备混凝土氯离子检验仪器设备,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每台班每配合比检验至少一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向采购单位提供砂氯离子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进货台账及使用去向台账,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混凝土氯离子检验仪器设备,对进场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逐批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纳入施工、监理资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抽检。发现生产企业用砂质量控制混乱,抽检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停止供货,并报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完善见证取样抽检制度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现场用砂应见证取样送检,并在监理部留样室留备份样两个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用砂实施见证取样抽检,在供货期间每月抽检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纳入施工、监理资料。

   检测机构对见证取样送检的砂,必须检测氯离子含量,并将样品在检测机构留样两个月。

四、增强违规海砂防控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建设工程违规海砂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资料是否完整。主体责任未落实、资料不完整的,应对涉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诚信体系建设要求予以处理,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五、明确提高质量控制标准

为加强违规海砂防控工作力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我市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控制标准采用最严格标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应采用《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