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价〔2025〕8号
关于发布202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
问题解释(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5年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问题解释(一)发布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1.教师公寓地上部分建筑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计算其定额工期时,应执行居住建筑章节的工期定额子目。
2.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厅公告〔2023〕第22号)时,其中的附件5、6、7的定额补充和调整均为通用性补充,非仅针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项目。
3.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中的“自卸汽车运土运距在(××km以内)”定额子目时,应根据自卸汽车实际运距按该定额子目步距划分执行,实际运距不足“××km”时,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
4.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时,自卸汽车运土定额工程量应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施工现场提供的土方数量为虚方,应按土方体积折算表折算成天然密实体积。
5.土方工程中计算机械挖土工程量时,机械确实挖不到的地方,用人工修边坡、整平的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挖一般土方定额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1-1至1-4子目,人工乘以系数2。桩间挖土按打桩后坑内挖土相应定额执行。由于人工修边坡、整平已经充分考虑降效系数,对于其同时属于桩间挖土的工程量部分,不再乘以打桩后坑内挖土定额系数。
6.灌注桩施工中的钢筋笼制作安装应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五章钢筋工程中的钢筋笼定额子目,并按制作兼打桩取费。
7.桩基础工程中含端板的管桩,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电焊接桩定额附注说明1时,仅扣除型钢,电焊条、电焊机台班不扣除。
8.《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电焊接桩定额附注说明2不适用管桩工程。
9.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时,管桩(空心方桩)送桩工程量应扣除其空心体积。
10.砌筑工程中超过3.6m的构造柱和圈梁,在浇筑混凝土时使用砌筑墙体的砌筑脚手架配合施工,不再另行计取浇捣脚手架费用。
11.执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短肢剪力墙为L、T、十字形,其两边之和在2000mm内,其模板按L、T、十字形柱相应子目执行。
12.对于叠合板下层预制板作为上层现浇板的模板,同时叠合板对应的梁也为现浇的结构形式,叠合板与叠合板之间的混凝土框架梁执行框架梁定额子目;一侧为叠合板,另一侧为现浇有梁板的混凝土框架梁,与有梁板工程量合并执行有梁板定额子目。
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七章金属结构工程中的制作定额其中的除锈工作内容为简单手工除锈。设计要求除锈的,按除锈工艺、等级执行相应定额子目,原定额子目不需要扣除相关除锈工料消耗量。
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涉及钢结构工程定额区分是否是自有加工厂,是为了区分钢构件制作是否执行钢构件制作定额。自有加工厂的,钢构件执行钢构件制作定额;非自有加工厂的,钢构件适宜按成品构件购入价格计算。如果发承包双方约定钢构件制作执行制作定额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均按土建专业取费。如果双方约定钢构件按成品购入,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15.金属结构中的油漆工程根据设计做法执行相应定额,设计所用的油漆品种与定额不符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材料含量和价格。
16.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计算“带骨架幕墙”工程量时,其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其中的“框外围尺寸”所示面积不是投影面积,而是以边框为计算轴,有凹凸面的应将几个面累计合并计算。因幕墙设计具有较大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实际工程中对于造型特殊,框外围理解易存在歧义的幕墙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明确说明本工程幕墙框外围尺寸及其面积的界定方式和计算规则,以免产生歧义。其他清单计算规则不够明确的清单项目均可采取此方法。
17.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垂直运输定额时,垂直运输高度等于3.6m的单层建筑物、单独地下室和围墙应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