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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费结算审核的案例分析

来源: 市造价处 发布时间:2019-10-09 字体:[ ]

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吕春霞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南通市滨海园区,建筑面积约100000m2,合同工期600天,某监理单位于2016年3月7日中标,中标价为8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1日进场,进行监理工作。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因非监理人原因,整个项目工期延期至2018年7月底,共延期9个多月,远远超过实际监理工作时间,在延期期间,有1名总监,5名监理员进行监理工作。

二、工程背景

由某监理单位报送的《南通**地块施工监理合同》的竣工结算,经施工方与初审单位双方核对,已于2018年12月完成初审审核工作,该监理合同送审金额116万元(含延期费用36万元),经初审单位初审审定金额为80万元,主要核减项目为监理服务延期费用36万元,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分歧,故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争议焦点

1、监理单位认为:项目延期,且非监理人原因,因根据原有合同工期及合同金额,进行折算监理费,即80万元/20个月*9个月=36万元;

2、初审单位观点: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P20页第6.2条“变更“的解释如下:

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P5页的第1.1.18款“不可抗力”解释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故初审单位认为合同工期约定为600天,即从2016年3月11日进场至2017年10月31日到期,但实际监理服务期直至2018年7月26日结束,共延期9个月,显然此延期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另,由于监理单位在服务期满但工程仍在进展时,未在第一时间向建设方打报告申请延期及其延期费用的计取方式,而是在工程结束后才于2018年9月2日向建设方提交“监理延期费用申请报告”,却未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故认为不能计取工程监理延期费用。

四、简要评论

介于该延期服务事实既已存在,初审单位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根据监理单位的诉求,结合合同相关条款,初审单位认为对于延期服务的费用需先定性为是按“正常工作酬金”计取,还是按“附加工作酬金”计取,因二种计取方式的费用计算方法不同:

若按“正常工作酬金”方式计取,则延期费=80万元/20个月×9个月=36万元,计算依据合同专用条款P20页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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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附加工作酬金”方式计取,则延期费=(总监12000元/人+监理员6000元/人*5人) ×6个月=252000元,计算依据根据常规,延期3个月内不予追加费用,超过3个月后,每超过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取)给予出勤人员一定的工资补偿,一般项目总监按12000元/月,监理员6000元/月,延期期间监理单位出勤人员有总监1名,监理员5名。

为推进该项目的结算进程,初审单位建议建设单位按“附加工作酬金”方式给予监理单位计取延期服务费,后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此协调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五、结束语

结算审核工作牵扯到各方神经,只有审核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法律,客观公正的对待,对于比较扯皮的问题既要不违反相应规定,又要同时解决甲乙双方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这样才既能推动工作的进展,又能保证双方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