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4/2024-00686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4〕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主城区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奖补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234/2024-00686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文号: | 通住建房〔2024〕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主城区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奖补政策的通知 |
关于主城区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奖补政策的通知
崇川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房、二手房市场联动,梯次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对主城区(指崇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个人实施购房奖补,具体内容如下:
1.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购买新房前后365日内(含)出售主城区范围内自有住房(不包括交换、置换或通过法院强制手段转移等方式)的,给予所购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总额1%比例的购房奖补(住宅部分,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等附属设施,购房款总额以计税依据为准)。
2. 出售旧房必须为转让房屋100%的产权份额,出售日期以完成转移登记后,登记部门留存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新房日期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在取得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后领取奖补。
3. 政策期内申领人出售的旧房和购买的新房不得重复用于申领“以旧换新”奖补。已按照《关于调整主城区购房奖补政策的通知》(通住建房〔2023〕144号)领取“卖旧换新”补助的,不得因出售同一套旧房再次申领奖补。
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