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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6月24日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通政园规〔2020〕1号文发布 2023年11月27日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健全南通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南通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0年6月24日


南通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南通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9〕1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在城市绿地内组织开展绿化管护、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作业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具有承揽绿化养护等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绿化养护机械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抓手,以城市绿地养护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发布南通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市级绿化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养护项目考评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并配合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建立健全信用系统。

第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一)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②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执业信息,③园林绿化养护机械设备信息,④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规模、期限、金额、项目人员等合同信息。

(二)项目评价信息:指反映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考评情况,主要为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市级绿化管理机构的考核评分。

(三)良好信用信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养护市场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创新科研、社会贡献等方面的奖励或表彰信息。

(四) 不良信用信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者执业行为规范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等信息。

第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系统注册,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

企业应根据要求在每期信用评价开始前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系统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是否与所传证明材料相一致,同时进行重名、有效期等校验,核对后在信用系统公示。

第八条  项目评价信息分为综合考核信息和月度考核信息。其中,综合考核信息由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录入,月度考核信息由企业根据月度考核结果自行上报,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市级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第九条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由发展改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管执法、司法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由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采集、录入信用系统,同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在信用系统发布并生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公示期内及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供有效信息的,不予受理。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可通过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后不影响其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二条 企业违反诚信承诺,在信用信息申报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企业信用评分=基本信用得分+项目评价得分+良好信用得分-不良信用扣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据。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信用评分在信用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在信用系统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信用评分和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导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系统,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止。

记载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

(一)信用评分85分及以上的为A级企业;

(二)信用评分70分~ 85分(不含85分)的为B级企业;

(三)信用评分60分~ 70分(不含70分)的为C级企业;

(四)信用评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D级企业。

第十六条  首次进入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特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企业,可申请初始信用分。申请初始信用分时,企业须承诺前两年在园林绿化领域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初始信用分中基本信用得分、良好信用得分、不良信用扣分按实际评价,项目评价得分为信用系统公布的上一评价时段所有参评企业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

对于新注册登记(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具备基本履约能力要求的(企业基本信用得分不低于12分),初始信用分按60分计取。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及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A级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较低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各类表彰奖励、优秀示范项目评选等活动可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B级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三)C级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四)D级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限制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交易活动,以及本市园林绿化领域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可作为招投标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对于年度园林绿化养护信用等级为D级,以及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新一轮等级评定结果出来之前,限制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南通市区范围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评标时应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信用分占比,一般按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分6%-10%计入。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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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