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19-0079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11-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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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11-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1-25 10:3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住建发〔2019〕12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2019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1日



2019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苏建村〔2019〕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最基本安全住房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确实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放在优先位置。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扶贫工作等,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确保2019年完成全市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财政适当补助。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村庄环境整治,传统村落保护,优美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协调道路、供水、环卫、改厕等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分期推进。

3.重点突出,厉行节约。帮助困难危房户改造住建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且节能、节地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村民负担。

4.主体明确,合力推进。县级政府是工作的实施主体,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补助对象、分解改造任务、审核申报材料、指导危房改造、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工程验收等,并规范对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

5.程序规范,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实行民主评议,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过程的管理,严格补助对象认定、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补助资金使用。

(三)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根据各地危房改造实际需求和申报情况,经省相关部门核定,2019年我市在海安市、海门市、如东县、启东市等7个县(市)、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共完成2109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海安市167户、海门市107户、如东县243户、如皋市344户、启东市1130户、通州区87户、滨海园区31户。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作。2019年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收官之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组织、民政、扶贫、残联、建工、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县级政府要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各项政策真正得到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农村危房改造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住建资金,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强化指导,确保质量。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县”,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县、任务落实到县、资金拨付到县、目标和责任明确到县。各县(市)、区负责编制改造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组织编印设计方案,制定基本技术要求,同时加强施工指导、巡回检查、工匠培训,注重典型示范,宣传落实抗震节能等相关要求。

(三)社会动员,援建帮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三、方案编制和资金管理

(一)编制方案。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各县(市)、区住建、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2019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时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户,并报省、市住建、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苏省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办法》(苏财社〔2017〕8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发放到户。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改造任务结束并经县级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所有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农户“一卡通”。对于审计发现的农村危房改造结余资金,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级标准自行安排任务抓紧完成,专款专用,不得简单用于提高补助标准。

四、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一)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改造方式及以往补助情况,制定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翻建新建、维修加固分档补助标准。各地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加大对特困人群的补助力度。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以减轻危房改造对象的个人经济负担,同时要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认定。根据我市实际,危房鉴定工作仍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按照原市建设局、市财政局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工作的通知》(通建村〔2013〕350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继续使用按照市统一格式刻制的“农村危房鉴定专用章”。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级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多渠道筹措资源。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环境改善、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住建有机衔接,统筹支持危房改造项目。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鼓励志愿者帮扶,帮助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各县(市)、区应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

五、审核程序和组织纪律

(一)规范审核程序。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结合“危房改造指导意见”认真组织一次“镇、村级”干部培训,进一步明确危房改造对象的认定标准。要加强对镇(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各县(市)、区列入危房改造的危房困难户名单,要在县(市)、区住建网站上公开。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二)控制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应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备。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控制。各县(市)、区要组织设计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设计,引导农户先建60平方米以内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传统风貌。加强地方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农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三)严格组织纪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群众的事办好办实,把好事做好。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对照标准,把好审核关,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各类吃、拿、卡、要现象发生,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种“回扣,手续费”必须为零。凡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中发生违纪或渎职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程监管和档案管理

(一)严格质量安全监督与验收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五个基本”,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安全。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技术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住建农房的基本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改造任务结束后,各级住建、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通过技术指导、现场巡查和验收把关,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抗震安全。原则上改造后的房屋保持安全期限,拆除重建的应不少于30年,维修加固的不少于15年。

(二)完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规范有关信息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由县级管理部门派专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工作,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

各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力度,8月底前,所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全部开工;要建立巡查制度,牵头组织对有改造任务的乡镇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确保一月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各地应在12月下旬前完成竣工验收,12月底市住建、财政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复查,并向省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附件:南通市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