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4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减免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建议)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12:18 累计次数: 字体:[ ]

陆红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以来,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了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突破性的成果。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部门协同,加强问题研究,积极协调解决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中出现或累积的突出问题。

一、持续推动小区配建幼儿园治理工作。自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通政规〔2013〕6号)出台后,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产权明确,建成后基本已交付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此前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于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政府等历史原因,学校由项目建设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因办园需要正在努力通过区级政府回购等措施逐步推动移交工作。2020年,市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部门和区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推动这类幼儿园的移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积极争取为普惠性幼儿园减轻租金。鼓励各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减免租金,对学校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集体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按规范对学校租金予以减免。对不属上述情形,且房屋所有权人不愿采取回购或移交方式的,鼓励项目建设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衔接,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方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积极推动普惠性民办园物业费减免。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6〕48号)和《关于〈省教育厅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管理服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14〕28号),根据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学校自主决定物业管理模式,可以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落实保安、保洁等管理。对由业主委员会出租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引导业主委员会根据幼儿园对小区物业服务的依赖程度,酌情减少或免除幼儿园的物业费。对由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积极推动回购等措施的同时,指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尊重学校对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对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的,对学校物业费予以免除。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