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消除房建工程运输车辆、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安全隐患,确保主城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现就加强以上范围车辆的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的运输车辆:渣土(垃圾)运输车、平板拖车、材料运输车辆等;工程专用车辆:混凝土泵车、流动式起重车、叉车、挖机等;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曲臂式高空作业车、剪叉式高空作业车、伸缩臂式高空作业平台等。
二、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运输车辆、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施工、监理、使用单位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动态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推进整改闭合,保证施工现场作业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要加强工程运输车辆、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落实进场登记管理、审核审验、检查验收、作业过程动态管控等各项管理要求,及时自查自纠各类安全隐患。
(三)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要求落实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使用中的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审查设备、人员信息资料,督促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施工作业中监督、旁站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全流程管控
(一)进出场管理
1. 总包单位责任:总包单位应建立车辆进出管理的责任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车辆进场时,门卫负责车辆进出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指定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引导车辆定点就位,有序管理。
2. 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与车辆产权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或租赁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协议。使用单位、车辆产权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
3. 车辆资质审核:总包单位应查验车辆证明手续及相关证件,制止无证车辆进场从事运输业务。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进场前应由使用单位向总包单位履行报审手续。总包单位指派设备管理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实体与报备信息一致性进行核查,报监理单位审核,不符合的不得使用。严禁明令禁止、淘汰的、违规改造、自制的工程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在现场使用。
4. 车辆退场管理:车辆离场需报总包、监理单位,严禁非道路移动车辆直接驶入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专项要求
1. 运输单位应配备管理人员,配合总包单位履行职责。
2. 渣土(垃圾)运输车必须安装密闭苫盖装置,严禁超载、超速。
3. 作业时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场内按规划线路低速行驶,指定位置停放,定期维保。
(三)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专项要求
1. 进场报审:
进场后施工作业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设备实体、现场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人员相关证件和安全技术教育交底情况进行查验。
2. 作业安全与过程监护:
(1)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试验;吊装大、重、新结构件和采用新吊装工艺时,应试吊安全后,方可正式起吊;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构件或设备。
(2)作业时总包单位应指派安全员现场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员旁站监理。基坑边行走和施工作业时,注意与基坑的距离,总包单位应明确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停放的位置、作业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3)作业时要确保与周边建筑物、施工脚手架、防护棚、高压线等安全距离和光照度要求;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重度雾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作业。
3. 保养维护:
使用单位应落实工程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责任,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总包单位应指定安全员、设备管理员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日常检查、保养履职到位情况。
四、强化监督管理
我站将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及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主城区房建工程运输车辆、专用车辆及移动式登高作业车辆车况良好、作业安全。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