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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2-12-28 字体:[ ]

通质监〔2022〕27号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20〕3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工程质量检测有关监督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年初市委“三个年一主题教育”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机制,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推进更加有力,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监督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检测合同管理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按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同一工程项目(或标段)的地基基础、材料质量检测工作均不得再拆分委托给不同的检测机构完成。

3. 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降低检测质量标准情形的工程项目和检测机构,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将加大对该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抽测频次,同时增加对该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三、加强检测活动规范管理

1. 检测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检测机构应实行内部视频全过程监控管理,试验室检测活动均应实现全过程视频监管,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现场见证检测的,应留有能证明现场见证人员在场及实体抽检部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检测机构应实现分场所全覆盖管理,在市区设分场所的检测机构应全面梳理各场所的人员、设备和检测业务开展情况,将管理体系覆盖至所有分场所,明确各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今后常态化监督检查将延伸至各机构分场所。

2. 加强监督抽检行为管理。各检测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签发的监督抽检,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亲自布置、组织实施并全过程跟踪,最终报给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该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对主管部门委托或签发的监督抽检,各检测机构应第一时间安排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检测过程中应杜绝外界干扰,有外界干预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各检测机构应形成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样品检测完成后保留2个月,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被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实行检测机构月报制度。各检测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月报上报至市质监站,月报内容包括:检测资质管理、检测人员权限变更、检测报告时限承诺执行、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执行、检测报告不合格率统计五大项,月报中异常情况较多或见证取样检测、现场检测不合格率低于1%的检测机构需同时提供机构内部调查分析报告,月报中异常情况较多、不合格率与其他机构对比离差较大的检测机构将作为下阶段重点监管对象。

4. 加强检测活动受理行为的管理。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资质批准范围及登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业务项目符合本单位资质及登记范围要求可以自行检测的,不得委派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确有超过本单位资质或登记范围的,可由原检测机构委托南通市区范围内有资质且在登记范围的其他检测机构检测,南通市区范围内确无相应资质能力检测的,可由原检测机构向省内或国内权威检测机构委托检测。

5. 建立检测人员能力检查机制。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将人员(审核人员、检测人员)理论及实际操作能力检查作为重点,人员能力检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授权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市质监站,调整后审核人员或检测人员无法满足要求的检测机构,暂停相应项目检测业务,满足条件后方可恢复。能力检查不合格人员需接受相应检测项目技术培训,培训并经能力检查合格后再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6. 制定“检测报告时限”承诺。为服务好工程建设,实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营商环境提升”的贡献,各检测机构应针对每个检测项目制定“检测报告时限”承诺,并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检测机构应在软件系统中设置“承诺时限”预警,当出现超期的情形时及时报警,安排相关人员及时纠正。

7. 实行自动采集检测项目数据留存制度。数据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如混凝土(含芯样)抗压、砂浆抗压、墙体材料抗压、水泥抗压、水泥弯折、钢筋及连接件拉伸等力学性能检测,原始检测数据电子文档应在设备中至少保存两个月(地基基础检测相关电子仪器设备中原始数据电子文档在设备中至少保存三个月),不得将设备中的原始数据电子文档提前删除或转存至其他设备。

8. 建立现场抽样行为不规范“拒检机制”。现场见证检测应根据现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随机抽样检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应拒检:(1)现场见证人员不在场见证;(2)现场抽检不符合随机抽检要求;(3)现场不符合检测条件、弄虚作假;(4)其他不规范的行为。

9. 规范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信息要素。对于《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抽样技术导则》(2022版)中列出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检测项目应有明确的检测结论,并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32/T4303-2022完善检测报告信息要素,检测报告应有批量、检测和判定依据的名称及标准号、检测结果等。

10. 严格检测报告上传及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各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其检测内容和检测报告应在报告形成后及时按要求上传至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同一材料(同一次委托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多参数检测的,当出现某一参数检测不合格时应在24小时内报市质监站并通知委托单位,严禁未上报擅自复检、重检。

11. 加强见证取样行为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规范材料报验程序,严格执行材料批量进场后“先复验再使用”,严禁出现材料“未检先用”的情形。检测机构在受理见证取样检测时,委托单位应提供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登记证明(需登记的材料名录见《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材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材料见证取样水印照片(照片中应包含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材料堆放场地等要素,同时需注明见证员姓名、材料名称、代表数量、使用部位、取样地点、取样时间)。

12. 加强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管理。市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应加强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或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与设计值相比高出两个等级达两组及以上的,该组试块所代表的检验批应另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比例按DGJ32/TJ 145执行,检测轴线由市质监站随机抽取。

四、进一步推进落实检测综合报告制度

为确保检测服务更畅,助力营商环境更优,市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均应推进落实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不漏不增”,促进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资料的规范完整,保障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责任

1. 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推进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督促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推进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实施。

2. 实行《检测计划》“编审机制”。建设单位应牵头实行《检测计划》“编审机制”,即“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照单位工程编制初步《检测计划》,及时向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提供经图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及工程量清单等材料,组织监理单位对初步《检测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初步《检测计划》进行审批。涉及专业分包及图纸深化设计的,可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检测计划》。

3. 建立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推进实施“督查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推进实施“督查机制”,每月监督检查《检测计划》执行情况及动态调整情况并做好记录,对未严格执行的应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上报市质监站。

(二)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1. 做好《检测计划》编制配合、审核工作。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检测机构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清单及材料进场计划等材料,协同配合检测机构编制《检测计划》;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指导项目监理部推进实施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并对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编制的初步《检测计划》进行审核。

2. 建立《检测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存在下列情形的,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检测计划》并填写《检测计划变更单》并报监理单位审核:(1)设计变更;(2)施工工艺改变;(3)标准变更(涉及检测方法变更);(4)计划检测节点、批次发生变化;(5)检验批容量发生变化。

3. 建立《检测计划》“排查-调整-复核-上报”制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检测计划》取样送检,每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检测计划》调整情形进行全面排查,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并填写《检测计划变更单》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每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计划变更单》进行全面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漏报瞒报且不认真改正的,应督促整改并上报建设单位及市质监站。

4. 将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推进实施纳入工程例会。监理单位在召开工程例会时应将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推进实施作为会议的一项必备议程,对当期《检测计划》逐项核查,涉及《检测计划》调整情形的,应及时调整并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

(三)检测机构责任

1. 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及《检测综合报告》的编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

2. 做好《检测计划》、《检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工程开工前,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编制初步《检测计划》;根据《检测合同》、《检测计划》及标准规范等及时编制《检测方案》;在接到监理单位提交的《检测计划变更单》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调整《检测计划》,涉及需《检测方案》变更的,及时变更《检测方案》。

3. 及时出具《检测综合报告》。检测机构在完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节能工程)、单位工程《检测计划》中全部检测任务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并于十天内完成相应《检测综合报告》编制,在分部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分别提交《分部工程检测综合报告》、《单位工程检测综合报告》。

五、加强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查处

市质监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一)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1. 未经登记在市区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

2. 超出登记资质范围在市区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

3. 转包检测业务的;

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5.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 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

7.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在检测期间,经检查发现一年内两次不在岗的;

8. 在各类检查考评中被通报问题较多的;

9.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出现以上情形的,将作如下处理:

1. 出现1-7、9中任意一条的,责令改正;

2. 出现2-6中任意一条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3. 出现2-6中任意一条,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案源移交;

4. 对在各类检查考评中被通报问题较多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被认定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该检测机构改正,改正完成前该机构不得承接该检测项目的委托检测,对该检测项目已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存在问题经复查通过后方可开展该项目检测业务,初次复查不通过的,两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复查。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月报》(格式文本)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月报》(格式文本)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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