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质监〔2021〕37号
各有关单位: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预制混凝土构配件进行登记的通知》(通建工〔2017〕367号)自实施以来,已有多家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办理了登记手续,我市建设工程用预制混凝土构配件质量稳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对工程结构安全影响重大,但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新申报登记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体系运转不正常、材料进场不检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不严等现象比较普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我市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登记管理要求,现决定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登记管理工作,将登记方式设置为初始登记和登记两类。
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交资料满足要求,发放初始登记证明。
建设单位应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在建工程责任主体优先选择已办理了登记手续的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
初始登记企业在承接我市工程项目时,应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构件进场监督检查。
采购初始登记企业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配件,建设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关于加强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控制的通知》(通质监〔2019〕18号)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专家对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检查,专家确认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后方可采购。现场检查包括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预制构件出厂质量检查、原材料现场抽样检测等内容。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检查记录、原材料现场抽样检测报告、质量专家确认意见作为材料报验资料存档。质量专家应从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布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专家库中选择,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
采购初始登记企业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配件,建设单位未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及质量专家现场检查确认的,对责任单位以未按规定进行材料进场报验处理。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预制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抽查。初始登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撤销初始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撤销登记手续改为初始登记。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专家库成员的管理,当质量专家意见与质量抽查情况差异较大的,取消质量专家资格并进行通报。
自2021年10月15日起,南通市建筑材料、构配件登记工作以南通市建筑材料、构配件登记证明为准。
特此通知。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