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19-00404 分类: 其他\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通住建发〔2019〕175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7-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索引号: 234/2019-00404
分类: 其他\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通住建发〔2019〕175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07-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来源: 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7-20 08:5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办理,以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法制审核工作;局各处室、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本处室、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

第四条 机关各处室、单位对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五)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六)质量安全及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单位确定并制作、初审,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发布。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前款第(二)项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及时登记,局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各职能处室负责具体办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七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各处室、单位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

第五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同时,局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局法规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不当、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局办公室保密审核;三是分管领导审查。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登记、归档制度,登记归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签字等。

第六条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系统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及时、准确;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处室(单位)接到局年终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二)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考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局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