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方针、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真实有效。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 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 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网上咨询、政策问答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与备案。
第七条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在网上发布。
第八条在相关网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我局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处室(单位)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离职人员应签订离职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