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有序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3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使用环境;
(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
(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包括改变防火分类、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等);
(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等涉及建筑节能的所有设计变更;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改变楼梯数量、形式及楼梯疏散宽度,改变电梯的数量和形式(包括消防电梯的调整)等;
(10)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效果的改变外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11)改变总图中出入口(人员、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位置、消防车道宽度及消防登高面大小、绿地面积、停车场大小和位置;
(12)建筑面积缩小超过3%或扩大超过1.5%。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合理使用年限、结构耐久性、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等级及抗震措施;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及涉及到的结构构件设计(如增减构件、构件尺寸调整、配筋调整、材料变更等);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如使用荷载、设备、墙体材料等);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包括材料强度、配筋等;常规的钢筋代换除外);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7)改变基础形式、尺寸或地基处理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及抗浮措施,地基持力层选取有变化,桩基形式、尺寸、承载力有调整的;
(8)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幕墙、钢结构等深化设计、结构加固设计;
(9)预制装配式结构的变更;
(10)预应力构件的变更:张拉应力的修改、锚具的变更、预应力形式的变更和材料的变更;
(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处理意见(如实体检测超限的处理、结构缺陷的处理、材料强度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理等);
(13)因建筑专业(1)、(2)、(3)、(4)、(5)、(9)项变更而引起的结构变更。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
(3)改变节能性能;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6.市政道路专业
(1)改变道路等级或路面结构使用年限;
(2)改变道路平面线形、用地红线宽度;
(3)改变路面结构类型;
(4)改变无障碍设计。
7.市政桥梁专业
(1)改变桥梁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桥梁结构体系;
(3)改变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4)改变桥梁跨径、宽度或平面位置;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包括材料强度、配筋等;常规的钢筋代换除外);
(6)改变桥梁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
8.市政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管径、流向;
(2)改变泵站、泵房或调蓄设施;
(3)改变管材类型或强度标准。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变更。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第五条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六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签订变更勘验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由勘察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报告;
(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五)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函并加盖单位公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应应出具勘察设计变更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非必要不得随意变更。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