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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控制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1-09-15 字体:[ ]


关于加强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控制的通知

通质监〔2019〕18号

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的公告》(〔2017〕第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提高我市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现通知如下:

1、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

2、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相关试验室工作经历,熟练掌握预制构件生产原材料质量控制知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试验人员应接受相关检测技术教育培训,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试验人员不得少于5人,检测技术教育培训应满足水泥、砂石、混凝土、掺和料、外加剂、钢材检测的需要。

4、试验人员应为企业正式员工,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人员档案,内容包括试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记录、个人履历表、人员任命文件等复印件,养老保险应每三个月打印一份存档。

5、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检测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由试验人员签名。

6、试验室应配备性能指标满足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应仪器设备,混凝土抗压、水泥抗压、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应进行自动采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并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标识,标识应注明运行状态、设备编号、检定校准有效期等信息。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试验仪器设备应当合理布置,主要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使用记录和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8、试验场所对环境有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环境控制措施,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使用。试验场所内不应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原材料质量控制

9、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台账应包含进场日期、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船号、进货数量、取样编号、取样人、检验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

预制构件用水泥、钢筋、套筒、灌浆料、保温材料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构配件登记证书。

10、钢筋原材应以每个进场批次且不超过60t为一批,检验参数为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重量偏差,对带E钢筋应增加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实测屈服强度与规定的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最大力总伸长率、反向弯曲等检测参数。

11、桁架筋等成型钢筋同一规格不超过30t为一批,检查尺寸偏差、钢筋直径、焊接质量、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钢筋原材料质保书、桁架筋生产商原材料检验报告等。试验室应对成型钢筋生产使用的每种规格钢筋进行抽样检验。

12、水泥以同一批次不超过500t,且进场间隔不超过7天为一批,检验参数为细度(或比表面积)、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13、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以同一批次不超过200t,且进场间隔不超过15天为一批,粉煤灰检验参数为细度、需水量比和烧失量,矿粉检验参数为活性指数、比表面积、流动度比。

14、外加剂以同一进场车次不超过50t为一批,检验参数为混凝土减水率、固体含量、含水率、pH值和密度。

15、骨料以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600t为一批。细骨料检验参数为颗粒级配、表观密度、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应按《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2016检验判定。机制砂和混合砂还应进行石粉含量(亚甲蓝法)和压碎值试验。粗骨料检测参数为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16、灌浆套筒以同一批次的套筒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检查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标识、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钢筋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的工艺检验,以确定套筒、钢筋及灌浆料三者之间的匹配性。

17、保温板以同一批次不超过100m3为一批,检查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标识、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检验参数为干密度、导热系数、压缩强度、吸水量。

18、锚固件、线盒等配件以每送货批为一批,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厂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

19、试验室检验水泥、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成型试件,应在试件表面留有编号、成型日期等明确标识。试件在检验结束后应在试验室留置七天。

20、混凝土试件应在试件表面留有编号、成型日期等明确标识。试件在检验结束后应在试验室留置三天。

21、砂、石试样检验后,筛分样品留置三天,并在留置容器中明确检验编号,砂样品留样封存两个月,留样量应满足氯离子含量复检要求。

22、钢筋在检验结束后应将试件留置七天,并在试件表面留有编号。

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

23、试验室应根据企业常用原材料,进行相应品种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并具备完整的配合比检验资料。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预制构件生产脱模起吊、出厂和设计需要。配合比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含气量、泌水、表观密度、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等基本性能试验,设计有要求时还应进行抗冻和耐久性试验。

胶凝材料、外加剂发生变化,砂石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构件生产工艺改变或该配合比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试验室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检验。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后实施。原材料质量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并注明调整原因,由试验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24、构件生产时应以台班且不超过100 m3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为一批。每批检验混凝土坍落度并制作强度检验试块不少于3组,随机抽取1组进行同条件转标准养护后进行强度检验,其余在预制构件脱模和出厂时控制其混凝土强度。构件脱模起吊、预应力张拉或放张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其养护条件应与构件生产中采用的养护条件相同。

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

25、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要求。

26、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依据构件制作图进行构件的制作,构件制作图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应根据预制混凝土构件型号、形状、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和生产各阶段质量控制要点,对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计划管理。

在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对各工序进行技术交底,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7、生产企业应对模台进行编码,每个模台平整度检查间隔时间不大于30天。

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模具尺寸、钢筋以及预留预埋等隐蔽工程,应符合生产质量控制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序落实生产班组自检、质量员专检。班组自检全数检查。质量员应逐件进行隐蔽项目检查,对模具、垫块、外装饰材料、支架、钢筋、连接套管、连接件、预埋件、吊具、预留孔洞、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构件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生产班组整改合格后,质量员应重新组织隐蔽验收。

28、混凝土应均匀连续浇筑,混凝土浇筑时应保证模具、门窗框、预埋件、连接件不发生变形或者移位,如有偏差应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振捣宜采用台式振动台。

29、构件脱模起吊同条件试件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15MPa。除设计有要求外,预制构件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不宜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检查

30、构件企业应对出模后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全数检查外观质量、标识、孔洞堵塞情况。外观检查合格的构件,质量员每种类型构件每天每班组各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三件,检验尺寸偏差、预埋件位置、插筋长度和位置、预留孔洞的位置等。检验发现不合格构件,应再抽取双倍构件进行检验。如再次发现不合格构件,应对该班组出厂构件逐个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构件,应进行标识并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重新检查验收。

31、按构件生产批次对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制作的标准养护试件,养护满28天检测抗压强度,并按规定进行检验评定。

32、预制构件应标识清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构件编号、构件规格、生产日期、合格标志等信息,采用背面喷涂标识。生产日期应在混凝土终凝前刻制。有条件的工厂宜埋置无线射频芯片标识。

33、预制构件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包括:出厂合格证、混凝土检验强度报告、钢筋连接工艺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检报告、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登记证书(包括水泥、钢筋、套筒、保温材料登记证书)及合同要求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附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月报统计表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月报统计表

(月)

企业全称:月度统计:m3

生产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构件类型

交付方量(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