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2、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利用档案登记表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社会组织及个人利用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城建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一)阅览。档案利用者在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引导下,在指定的地点阅读和浏览城建档案。
(二)摘录。档案利用者在阅览基础上,对城建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城建档案馆对档案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出具证明。
(三)复制。档案利用者需要以复印、打印、扫描、拷贝等形式复制城建档案的,经城建档案馆同意提供档案复制件,复制件有城建档案馆出具证明(拷贝除外)。原则上,进馆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按照国家秘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
(一)有关经济、军事、外事、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移交、捐赠、寄存时明确提出限制利用的;
(四)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公开利用造成有损国家利益或侵权的。
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 申请利用除第四条以外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相关城建档案,出具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人身份证。
(二)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单位:利用参与建设项目中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出具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合同、利用人身份证。
(三)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利用本权属范围内相关城建档案,个人出具权属证明、利用人身份证;单位出具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权属证明、利用人身份证。
(四)房屋租赁(使用)人:利用租赁(使用)所述城建档案,出具权属证明、租赁(使用)合同、利用人身份证。
(五)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利用管理范围内城建档案,出具物业管理合同或业委会备案证明、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人身份证。
(六)国家机关:利用与案件相关的城建档案,出具立案文件或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执法件和利用人身份证。
(七)律师:因诉讼、仲裁调查取证或当事人委托利用与案件相关的城建档案,出具仲裁、司法部门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证和身份证。
(八)编史修志、学术研究、文物保护等:利用城建档案的,出具学术研究课题方案及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人身份证,必要时应取得档案形成者同意;学术成果等应注明所利用档案的出处。
(九)其他单位或个人:因合法权益利用城建档案的,出具与建筑物等存在权益关系的相关证明,或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产权单位同意查阅的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利用人身份证。
(十)委托利用:受委托人在根据委托人身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单位或个人委托证明。证明材料应载明委托双方姓名、利用内容并签章。
第七条 申请利用城建档案,根据城建档案利用流程,办理登记手续,利用者应如实登记,不得有欺诈、作假等行为;如需复制档案,应当办理档案复制手续。
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时应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 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档案利用以提供电子档案阅览为主要方式,能够提供电子档案阅览的,一般不提供纸质档案阅览。
第十条 利用城建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相关规定废止。
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